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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收养人年满30周岁”怎么办?

分类:法规解读    时间:(2015-10-22 14:41)    点击:275

收养人年满30周岁”怎么办?

  事实情况是,很多收养人还不满30周岁,但已和孩子建立了感情,不可能强行终止收养关系。如今只要持相关证明,到当地社会福利机构办理暂时助养手续,待年满30周岁后,再办理收养登记。

  《收养法》规定: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婴,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。

  现实生活中,很多夫妇收养孩子后,由于离婚或妻子死亡等原因,由男方单独抚养,很多人不符合年龄相差满40周岁。所以《意见》规定,男方可凭法院判决书或原离婚协议书或其妻子死亡证明,办理收养登记。

  最后还有一部分人根本不符合《收养法》规定,永远也办理不了收养登记。但考虑到双方已经建立了感情,只要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共同生活5年以上,又有教育抚养能力的,可向公证部门申请办理抚养公证,核实后就能为弃婴办理常住户口登记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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